[拒绝收楼的八个正当理由]                             - 返回 -

[正当理由]

1、公共设施未一并建成并交付使用;

2、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网络公示);

3、已预售商品房,卖方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卖方未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6、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7、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8、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付。

[不当理由]

1、双方签约前,卖方已经依法变更了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变更了规划、设计,买方以交付使用时卖方擅自变更上述内容为由拒绝收楼;

2、交付使用时,房屋出现非属主体结构和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瑕疵,买方拒绝收楼;

3、卖方履行保修责任完毕,买方仍拒绝验收、收楼;

4、卖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质内容未变,名称略有变动,且已在主管机关备案,买方以名称不符拒绝收楼;

5、双方未约定,广告资料中也未具体承诺绿化指标,买方以交付使用时的绿化与广告和沙盘中的模型展示不符,拒绝收楼;

6、卖方虽未书面通知,但在另案诉讼中已及时告知买方收楼,买方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拒绝收楼;

7、卖方未及时兑现赠送的礼品(非附送的面积),买方拒绝收楼;

8、合同未有禁止性约定,交付使用时,买方以卖方即将在一楼商业街开设餐饮等商业项目拒绝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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