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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能否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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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着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目前法律、法规对车位转让的细化规定尚未出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是:属规划要点内的车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属本小区业主所有,供本小区业主使用;规划要点以外的车位,开发商交清该部分地价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证明,可以对外出售。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对一方提出解除车位买卖合同的案件,无一例外地支持该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判决开发商退车位款,业主退回车位,并承担补偿车位使用费。
至于车位赠送问题,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行为。它是以业主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为先决条件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买卖行为的全部要素,只不过车位款打入了房价中,或避开所有权转移之实,冠以使用权转让或赠送之名,但均不能改变侵犯车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事实。因此,在新的允许车位合法转让的法规出台前,应当谨慎处理好车位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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