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返回 -

  样板房展示作为发展商促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已被人们普遍接受,那么,如果出现未来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样板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前,对样板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该解释实施后,已将样板房作为广告的一部分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范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卖方所做得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义务。由此看来,以前,样板房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看交易双方有无约定,6月1日后,样板房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开发商具有合同约束力。 买房人在收楼之前,首先看到的唯一与未来约定的房屋最为接近的就是样板房,开发商也往往将样板房作为未来交楼的示范单位,样板房对买房人订立合同以及接受房屋价格具有重大的决定性作用,它足以构成对买房人的重大影响,因此,样板房应当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约束力。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个问题是,诚信的发展商应当至少将样板房保留至交楼以后,以备买房人以样板房为示范对所交付的房屋进行对比、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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